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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皇岗口岸条例刊宪 开通日待正式敲定!
2026-07-21 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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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昨日刊宪并将于本月31日生效,为特区在新皇岗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以及在港方口岸区依法实施管辖提供法律基础。特区政府会继续与广东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紧密合作,全速推进各项筹备工作。待双方确认口岸具备安全、畅顺运作的条件后,粤港两地政府会敲定正式开通日期,并适时向公众公布。随着新口岸即将开通,现时落马洲管制站约20公顷的政府土地将被释出,并用作创科用途,进一步加强两地的创科往来,直接让本港创科业界受惠。另外,有北区地区人士指出新皇岗口岸设施完备,深化两地民众交流合作,建议日后新口岸可考虑设立历史馆,讲解旧口岸通关历史、皇巴士等演变故事,保留集体回忆。


根据新田科技城的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现时的落马洲管制站及新田公共运输交汇处已规划作创科用地及毗邻道路,长远会按《新田科技城创科产业发展规划概念纲要》分阶段以不同模式发展创科产业。


深港「双基地模式」更易运作


相达生物科技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创科公司)招彦焘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指,新田科技城加上河套港深创科园,楼面相当于十多个科学园,让创科公司可以在本地真正布局生命科技、医疗检测从研发、临床试验、中试到部分高端製造的整条产业链。以他的公司为例,目前于港深均设产业营运,预计日后新田科技城会令这种「两边配合」变得更有序,亦即香港有更多腹地承接研发成果,深圳继续扮演扩大应用场景的角色,整体协同必会提升。


招彦焘续指,新口岸採用「一地两检」和无感通关方案,配合日后的北环线支线、落马洲支线以及河套、新田一带的交通升级,「基本上是把北部都会区和深圳核心创科区连成『一小时创科走廊』」,加上邻近创科用地的发展,「新皇岗口岸加新田科技城,既提供足够土地,又缩短两边物理和心理距离,令这种『双基地模式』更容易运作」,定能促进两地的创科往来与深化发展。


倡设历史展览区保留集体回忆


本身是小学校长的北区区议员朱伟林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指出,新皇岗口岸整体定位为完备综合交通枢纽,具备地铁、各类公共交通接驳配套。口岸承载客流量大幅提升,新增无感通关等新型通行通道,通关流程简化。「不少香港居民定居深圳,新口岸便利两地居民往返参加社区活动,深化两地民众交流合作。而对跨境学生而言,通行安全度显著提升,交通耗时大幅缩减,候检、通关环境更舒适。」


他又提到,新皇岗口岸接驳深圳地铁七号线、光明科学城、宝安国际机场、广深港科技走廊等重点规划,是具指标性的交通枢纽之一。24小时通关配套舒适便捷的设施,能吸引外籍人士往来港深发展,带动商贸、金融、科技创新产业。同时便利北部都会区多所科研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加速两地人才互通引进。


谈及新旧口岸即将交替,朱伟林指出,包括旧口岸及皇巴士等设施,均承载不少市民的集体回忆,「但始终交通设施会随时代发展迭代,如同早年柴油火车逐步电气化、高铁普及,是城市发展必然趋势。」他建议可于新皇岗口岸设置历史展览区,作为本地交通历史教育素材。他亦建议特区政府于口岸周边兴建多层大型公众停车场,并在正式通关前,安排立法会议员、区议员、学校及保母车负责人等持份者视察新皇岗口岸,了解新口岸详情,以及调整同学上课安排。


【话你知】法律界:新皇岗口岸「启用」与「开通」存区别


《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为香港特区在新皇岗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以及在港方口岸区依法实施管辖提供法律基础,相关的港方口岸区及延伸区将于本月31日零时起启用。立法会议员范凯杰指出,当中的「启用」字眼,与「开通」存在区别,「启用」是指法律管辖权的生效。由当天起,特区政府在法律上正式取得该区域的管辖权,相关区域在法律上被视为香港特区的一部分,适用香港法律。这是让香港执法人员及工程人员能合法进入该区域进行后续工作的先决条件。而「开通」指的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让市民和旅客办理出入境手续。


他指出,取得法律管辖权后,距离真正「开通」仍需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准备工作。香港相关部门需要进入港方口岸区进行内部装修、安装及测试通关查验设备(如e-道、电脑系统)、进行网络铺设,随后香港海关、入境处、警务处等执法部门会进行内部演练,最后还要与深方进行跨部门的联合通关演练,确保各项流程万无一失后,才会正式向公众「开通」使用。


「划区管辖」已于西九高铁站成功实施


范凯杰进一步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国务院的批覆,只有被明确划定为「港方口岸区」的特定范围(通常包括特定的出入境查验大厅、过境通道、香港执法部门办公区域等),才会交由香港特区管辖。从法律角度而言,当市民或旅客踏入「港方口岸区」的界线内,即全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由香港执法人员行使职权。而在港方口岸区以外的范围,则属于深方口岸区,由内地实施管辖。这种「划区管辖」的做法在西九龙高铁站已有非常成功的先例,既能提升通关效率,又能确保法理清晰,互不干涉。


此外,范凯杰提到,特区政府为配合《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的实施与运作,制定了数项港方口岸区运作的附属法例,以涵盖禁区管理、羁留设施、交通配套及通讯服务等事宜,包括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向跨境司机、乘客及旅客给予进出港方口岸区禁区范围的一般性许可;分别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和《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在港方口岸区内指定羁留地点、将港方口岸区加入《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附表1作为指明管制站;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将获发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载客的的士之许可经营地区,扩展至港方口岸区内的所有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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